田东县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田东县城规划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百色市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及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县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定义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烟花和爆竹产品。
二、禁燃区域和时间
(一)禁放区域(详见附图)
1.东至林逢镇平洪扶贫移民安置点;
2.南至右江河;
3.西至横山古寨沿田德铁路线路(西北面甘莲村、西南面百银村等);
4.北至工业园区及县城区规划范围。
(二)禁燃时间自通告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全年。
(三)除以上规定的区域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以下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禁止燃放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
四、法律责任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四)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家长、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请广大干部职工、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禁炮工作相关规定与本通告相违背的,一律以本通告为准。
八、解读单位百色市田东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76-5222479。
田东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